经自治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以下简称《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陆续试行。
一、《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首先,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要求各省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要求各省按照国家要求,对本省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对医疗服务价格作相应调整。2014年随着我区旗县级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推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成为深化医疗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目前我区全部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各级公立医院已经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政策要求我们对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和价格的调整必须同步跟进,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机构的收入格局。
其次,从自治区实际层面来看,我区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是2004年制定的,已经运行十多年,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偏低,价格结构不尽合理,有些项目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很多,需要及时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组织人员经过三年半调查研究、专家论证,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分为12个类别共计9221项。
二、规范和调整《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的原则是什么?
我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通过提高诊察、护理、手术、中医类等项目价格,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等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全面提升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二是“补偿成本、控制耗材、试点先行、动态调整”。通过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使价格平稳过渡,为下一步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三、《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对哪些项目进行了价格下调?
《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主要对设备检查和检验等项目进行了下调。影像类检查(主要指大型设备核磁、CT检查和彩色多普勒检查)这次平均降幅15%,如普通核磁检查从950元降低到750元;头部CT检查从320元降至260元,;彩色多普勒常规检查从120元降至110元,并包含图文报告。检验类项目平均降低10%,常规传染四项从320元下降至270元,血常规三分类检查从18元降至15元,血常规五分类检查从30元降至25元,各类糖类抗原测定从95元降至90元,降幅5.2%等。因设备检查和检验类项目几乎是每位就诊患者都会涉及的项目,其价格的下降对患者负担的减轻是较为明显的。
四、《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对哪些项目进行了价格上调?
《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主要对门诊诊察费、手术费等项目进行了上调。三级医院门诊诊察费中普通门诊诊察费从2元调整到5元,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从3元调整至10元,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从4元调整至15元,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从15元调整至20-30元,取消挂号费。同时保留了简易门诊费,如果单纯开药,挂1元简易门诊即可。这样的调整主要是为体现医疗技术服务的价值,调动医疗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同时拉开诊疗费的标准,有助于建立分级诊疗的制度,引导患者分流。
对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的手术费普遍进行了上调,并把手术中常规使用的低值一次性耗材,如普通电刀头、负极板、吸引器管、慕丝线、注射器等打包定价,以控制卫生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如阑尾切除术我区现行价格是每例270元,全国平均价格为每例500元,调整价格后800元(其中含300元低值耗材)。如果从手术所需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考虑,一台阑尾手术需要医生护士3-4人,耗时1.5至2小时,按照现行价格每例仅收费270元,明显偏离实际价值。这次对手术治疗等价格确实偏低的项目进行了普遍调整,目的是使医务人员的劳务技术价值得到更好地体现,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让医务人员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五、《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出台后对患者就医有什么影响?
此次价格调整总体上患者支出不增加。首先对门诊患者来说,诊察费标准上调明显,支出会有所增加。如原三级医院门诊挂号诊察费平均为6.6元/人次,调整后取消挂号费,合并为诊察费平均16元/人次,人均增加9.4元。但是药品加成取消,门诊患者开药的支出会减少,同时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等项目费用的下降,门诊患者不会增加,且应该有所减轻的。
其次对住院患者来讲,虽然手术费上调,但除口腔、整形、生殖系统等非疾病治疗手术项目外,绝大部分项目都进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会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并且由于医用耗材的打包定价和药品价格的逐步降低,将会抑制医疗机构乱收费,控制住院费用的上涨。
三是对特殊的慢性病人门诊治疗标准没变,这部分患者费用不会增加。
六、《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出台后的采取哪些配套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推进机制。成立由自治区政府牵头,价格、财政、卫生、人社、民政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序推进。成立三级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组,及时处理试行中的突发性事件,并对项目价格运行情况进行价格监测、跟踪评估和动态调整,确保医疗机构收入平稳、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就医负担不增加,社会稳定风险降至最低。
二是充分考虑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的就医负担。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人社、卫生、民政等部门将结合每年医保基金的增长水平,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制度等多层次保障体系。对癌症病人、特殊慢性病病人等加大医疗费用门诊支付政策的落实力度,确保不增加低收入和特殊就医群体的负担。
三是制定管控措施,加强对诊疗行为和医疗质量监管。卫生和人社部门将对公立医院次均门诊、住院费用等实行量化控制。按照前三年各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增长水平,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共同核定各医疗机构年度次均费用控制指标,对费用上升实行总量控制。围绕次均费用开展考核评估,实行奖惩制度,促使医疗机构缩短平均住院日,控制大处方、过度检查治疗等不合理费用的发生。
四是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力度。卫生部门将逐步扩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范围,推行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同时,降低采购价格。同时,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逐步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综合改革相关政策,从源头控制医药成本的不合理增长。
五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医疗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实行公示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违法案件,确保价格改革政策落实到位。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
六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理解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内涵、意义及对各个方面的实际影响。及时了解新闻媒体的报道,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并借助社会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医药价格管理水平。
七、《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对群众医保报销是否会产生影响?
《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的出台,不会影响群众医保报销。从2016年起,我区将会出现2004版和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并用的情况。其中试点地区,使用2012版项目目录;其他盟市继续使用2004版项目目录。由于2004版、2012版项目目录同时使用,为保证各盟市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并做好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医保部门建设了新版服务项目数据库和新的信息系统,对现行医保“三个目录”管理和费用结算统一进行调整,确保参保患者就医需求。即将启动价格改革试点地区要在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全部完成新版项目数据库和新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做好各盟市信息系统之间以及各定点医院信息系统之间业务测试后,《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方可正式开始执行。新价格未执行前,原医保报销系统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