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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5-02-02  |   5547   |       


关于启动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网上

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3〕12号

 

各盟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2〕86号)和《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经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办)研究决定,我区政府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于2013年6月10日开始执行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入围结果,正式开展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国有企(事)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自愿参加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为保障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首批启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14年启动实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二、采购目录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产品目录(第一批)》。

各盟市不得再对自治区已挂网的品种重复招标。

三、网上采购时间

(一)采购过渡期:2013年6月10日至7月10日。

(二)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2013年7月11日执行。

(三)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

四、采购过渡期的工作安排

(一)盟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药采办)

1.在2013年6月10日—7月10日受理医用耗材经营(含生产直接配送)企业有关配送事宜的备案工作,依据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配送区域,以及配送企业相关资料,负责审核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网上审核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自治区药采平台操作说明)。

2.管理和维护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

(二)医疗卫生机构

1.遴选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使用目录。各医疗机构依据自治区药采平台公布的“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产品目录”,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遴选确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各医疗卫生机构在遴选使用目录时,不得遴选高于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的产品,并对在遴选过程中发现高于或明显低于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的产品要及时上报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完成未入围产品的清库工作、新入围产品的价格调整和采购等工作。

3.选择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范本(见附件5),与企业签订纸质采购合同。

4.医疗卫生机构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为本单位遴选的产品选择配送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只能在入围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该产品的配送企业。

(三)生产企业

1. 生产企业对每个入围产品选择配送企业。

在2013年6月10日—7月10日对每个入围产品在每个盟市选择1~5家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签订配送协议(见附件4)。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必须覆盖全区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

2.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凭网上交易密码,维护相关信息,选择配送区域。并凭相关资料(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在2013年7月10日前到拟配送盟市药采办审批备案,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盟市药采办将关闭配送区域。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必须在2013年7月10日前与所配送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同时将合同报医疗机构所属盟市药采办备案。

(四)配送企业

1.凡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企业按照《关于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配送企业报名的通知》进行报名、资格审核、领取交易密码和网上维护信息等相关工作。

2.确认配送关系。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于2013年6月10日—7月10日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与生产企业签订入围产品委托配送协议,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规定配送产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确认配送关系,并凭相关资料和手续(见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5)到拟配送盟市药采办备案。

3.签订购销合同。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在确认配送关系后于2013年7月10日前与所配送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购销合同(见附件5),同时将合同报医疗卫生机构所属盟市药采办备案。

五、采购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采购

1.必须严格执行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入围产品目录。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采购入围目录内的产品,禁止网外采购或采购非入围产品。

2.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制度。按照《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是全区政府、国有企(事)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入围医用耗材的最高限价。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回款期限等要素与生产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挂网价格。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实际采购价格和零售价作价政策,要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入围产品,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款;要切实抓好入围产品供应、配送、使用等环节的衔接,确保临床使用。

3.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操作程序执行网上采购,配备专用电脑,安排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具体工作。

4.加强内部管理,对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5.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医用耗材的仍按原有途径或方式执行。

(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要按合同保证供货,在采购周期结束前不得擅自放弃入围产品的供应;要按网上公布的入围产品目录所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材质等供应合格的产品;不得擅自涨价或变更包装、规格型号和材质等在网上交易。

(三)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要按网上公布的入围产品目录所注明的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和材质等供应合格的产品,不得擅自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型号和材质等在网上交易;要保证所配送区域医用耗材的配送,不论是生产企业自行配送还是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急救产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一般耗材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六、采购监管

“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实施网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按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2〕86号)和《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本辖区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监管工作,不断强化对网上集中采购的动态管理,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挂网产品及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对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二)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生产企业供应、经营企业配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因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不供货、不足额供货或不按时供货影响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列入不良企业记录名单,严重的将取消其入围或配送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对医疗机构不执行网上集中采购、不严格履行合同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坚决查处在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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