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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医院放射防护检测及放射设备质控监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06-30  |   175   |       

项目概况

兴安盟人民医院放射防护检测及放射设备质控监测项目,现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请各有经营资质企业报名参会。

 

一、基本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兴安盟人民医院放射防护检测及放射设备质控监测项目

服务内容:兴安盟人民医院30台射线类设备、放射源、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及设备质控年度监测技术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资金:95000元/年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本项目相应资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投标人不允许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

5.需要有投标产品厂家授权书。

6.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详见附件

四、报名材料要求

1.目录清晰。

2.报名企业的企业资质。

3.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简介、项目服务简介、企业征信证明、企业业绩、响应招标要求、产品参数对照表、投标项目方案、产品数据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且密封,一正三副,加盖企业公章。

五、违规责任

    如发生串标行为,串标公司三年内禁止再参加我院任何招投标项目。串标法律依据与责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六、公告期限及响应文件提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截止时间:2025年7月7日。

七、报名地点

兴安盟人民医院门诊楼341办公室

联系人:周广东      电话:13947482300

发布日期:2025年6月30日

附件:技术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审计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

2、投标人须具有甲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3、投标人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所有检测服务项目需要的检测设备均为投标企业自有资产,并提供证明文件。内容应涵盖投标项目所有的检测,如核磁、医用加速器、核医学等。检测仪器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

二、符合资格的供应商请携如下资料加盖公章到采购代理机构报名(除“供应商资格条件”有特殊说明外,其余报名资料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复印件和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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