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医院新闻 > 信息动态
『艾梅乙应知应会』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应知应会(21-30)
2025-07-02  |   15   |       

21  儿童抗病毒用药方案

儿童出生后,6 小时内尽早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

( 1 )普通暴露风险儿童: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 种,如选择母乳喂养,应当首选 NVP 方案。



( 2)高暴露风险儿童治疗方法:

出生后 2 周内: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 3TC)+奈韦拉 平(NVP)。出生 2 周后至 6 周:齐多夫定(AZT)+拉米夫定( 3TC) +洛匹那韦/利托那韦(LPV/r)


22  梅毒孕产妇治疗方案

孕产妇一旦发现梅毒感染,即刻开始治疗,规范完成一个疗 程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

( 1)推荐方案

苄星青霉素,240 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 1 次, 连续 3 次为 1 个疗程。

普鲁卡因青霉素,80 万单位/日,肌内注射,连续 15 日为 1 个疗程。

(2)替代方案

若青霉素过敏,在无头孢曲松过敏史的情况下使用头孢曲松, 1g/日,肌内注射或静脉点滴,连续 10 日为 1 个疗程。

若青霉素过敏且不能使用头孢曲松时,使用红霉素口服(禁 用四环素、多西环素), 每次 500mg,4 次/日,连服 15 日为 1 个疗程。

23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注意事项

( 1 )规范治疗的定义:①使用青霉素治疗;②按照治疗方 案要求全程、足量治疗; ③治疗应在分娩前 1 个月完成。

( 2)临产时发现的感染孕产妇,应立即启动并完成 1 个疗 程的治疗。

( 3)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 验阴性的孕产妇,应给予 1 个疗程的治疗,治疗结束后定期复查 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4)苄星青霉素治疗期间,若中断治疗超过 1 周;或采用 其他药物(普鲁卡因青霉素、头孢曲松或红霉素)治疗期间,遗 漏治疗 1 日或超过 1 日,均应重新开始计算疗程并继续治疗。

( 5)治疗结束后应当定期随访:每月进行 1 次非梅毒螺旋 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若 3-6 个月内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滴度未下降 4 倍( 2 个稀释度),或滴度上升 4 倍( 2 个稀释度), 或检测结果由阴转阳,应当立即再给予 1 个疗程的梅毒治疗。

(6)孕期用红霉素治疗的孕妇, 在分娩后应使用多西环素 复治(多西环素,100mg,2 次/日,连服 15 日),治疗期间不 能哺乳。

( 7 )感染孕产妇孕晚期或分娩前必须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 清学试验定量检测,以便与所生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定量检测结果进行比较, 以此作为后续诊治的依据。

24  儿童预防性治疗方案

治疗对象: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

治疗方案:苄星青霉素,5 万单位/千克体重,1 次肌内注射 (分两侧臀肌) 。

如必须做青霉素皮试,则皮试阳性新生儿必须做对照试验。 

25   儿童随访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应在出生后自 3 月龄开始,每隔 3 个 月到机构进行采血检测, 直至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

26  应按照先天梅毒治疗方案治疗儿童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均需按照先 天梅毒治疗:母亲孕期未接受治疗;母亲孕期用红霉素治疗;母 亲孕期未接受规范治疗,且非梅毒螺旋体检测阳性的儿童。

27  先天梅毒诊断标准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为先天 梅毒:

( 1 )儿童的皮肤黏膜损害或组织标本病原学检查阳性(病 原学检测方法包括:暗视野显微镜、镀银染色镜检和核酸扩增试 验);

(2)出生时梅毒螺旋体 IgM 抗体检测阳性;

( 3 )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结果阳性, 滴度大于等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 4 倍( 2 个稀释度),且梅毒螺 旋体血清学试验结果阳性;

(4)出生时不能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任何一次随访过程 中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结果由阴转阳或上升 4 倍滴度( 2 个 稀释度) ,且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

( 5)18 月龄前未能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18 月龄后梅毒螺 旋体血清学试验仍阳性。

28  先天梅毒治疗方案

有条件的地区应进行脑脊液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及脑脊液梅 毒血清学试验, 以判断是否有神经系统损害。

( 1)脑脊液正常者

同预防性治疗方案,即苄星青霉素,5 万单位/千克体重,1 次肌内注射(分两侧臀肌)。已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先天梅毒患 儿不须重复治疗。

(2)脑脊液异常者

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案:

①青霉素,每次 5 万单位/千克体重,每 8 小时 1 次( 7 日 内新生儿,每 12 小时 1 次),静脉滴注, 连续 10-14 日。

②普鲁卡因青霉素,每次 5 万单位/千克体重,每日 1 次, 肌内注射,连续 10-14 日。

治疗期间如果遗漏治疗 1 日或超过 1 日,需重新计算治疗疗 程,再次开始治疗。

( 3)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29  乙肝孕产妇的检测和治疗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 的孕产妇需进行肝功能检测及 HBVDNA 定量检测。依据感染孕产妇血清 HBVDNA、转氨酶水平和 肝脏疾病严重程度,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抗病毒治疗或转诊。

若孕产妇孕中、晚期血清 HBVDNA ≥2 × 105IU/ml,建议与感 染孕产妇充分沟通,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于孕 28 周开始抗病 毒治疗;对于 HBVDNA>2 × 109IU/ml 的孕产妇可于孕 24 周开始抗

病毒治疗。若不能进行 HBVDNA 检测或无检测结果,可依据乙肝 病毒 E 抗原阳性结果于孕 28 周开始抗病毒治疗。

推荐药物为替诺福韦(TDF)。患有肾病或严重骨质疏松的 孕产妇,可应用替比夫定(LdT)治疗。孕产妇用药后中途不建 议停药,分娩后应立即停药。应加强产后监测,复查肝肾功能, 进行 HBVDNA 定量检测。

30  孕产妇的转诊及随访

对于产科无法治疗的乙肝感染孕产妇需及时转诊到相关专 业科室或机构,由转诊机构及会诊机构(科室)分别填写转诊会 诊单,由转诊机构随访落实转诊治疗情况并记录在存根背面。

预约挂号
缴费
检验结果查询
病例复印
金牌护士